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小忠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0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768号 | 
| 案号 | (2022)赣0502执恢2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小忠、刘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建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000元,共计248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20年6月6日算至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何小忠、刘蕾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