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6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2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小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月琴支付借款7000000元、借期利息349997元及逾期损失(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小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周月琴支付保全保险费20000元。三、被告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汪健林、纪国云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杨小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冯学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杨小刚的债务在35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月琴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1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1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48010元,由原告周月琴负担2510元,由被告杨小刚、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纪国云、汪健林、冯学平负担4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57344067C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兴园路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