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兴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5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768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3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兴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学中给付代为清偿的款项161320.59元及逾期利息(以161320.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金玉妹、刘亮、刘兴春对被告刘兴和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3元,由被告刘兴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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