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鹰潭市联胜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贵民一初字第441号(2015)贵民一初字第441号 |
案号 |
(2016)赣0681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余长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违约金338025元(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此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038025元; 二、被告杨冬兰、余俊、鹰潭市联胜物资有限公司、杨九太、葛海江、朱国荣、张老柒对被告余长茂的上述借款及违约金在最高额2038025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余长茂承担,其余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时间 |
2016-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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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长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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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