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1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91民初2690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恢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为124200元,并按年利率21.6%继续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生、陈美兰、陈嵘、柏玲对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1794元,减半收取15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97元,由被告南通星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