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都义民初字第0328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国坤、王海燕返还原告盐城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限被告严国坤、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勤承担被告严国坤、王海燕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盐城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严国坤、王海燕负担2300元,原告负担360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