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濮学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7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濮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华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濮学林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濮学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2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48879元,由被告濮学林、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5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