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造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3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3民初605号
案号
(2022)赣0603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童支行与被告程造祥、周国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鹰潭农商行个借字第129132019052110010001号)至2020年12月30日解除;二、被告程造祥、周国琴确认截止于2020年12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5,000元及利息43,250.66元(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人民币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的标准再加收20%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程造祥、周国琴承诺在2021年7月21日前归还495,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四、被告程文生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182.58元,减半收取4,591.2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11.29元,由被告程造祥、周国琴、程文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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