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2民初4194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3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蔡广东、管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季祥林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季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蔡广东、管婷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