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清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5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江民初字第02691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恢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文华、梁清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滨江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以本金15万元按年利率18.72%计算;自2016年5月18日起直至还清之日,以本金8.5万元,按年利率18.7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李文华、梁清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