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苏0311执恢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的《财富广场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二、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车库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拆除,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进度款162万元;三、驳回原告徐州市国盛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莱钢16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起诉。四、驳回反诉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0元,鉴定费28760元,合计66240元,由被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反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莱钢泰达艾利肯车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于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7838302534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