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9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民初1435号 |
案号 |
(2021)苏0116执2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周爱庆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计1875000元);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周爱庆支付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截至2021年5月31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187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周爱庆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周爱庆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于2021年8月317/9日前向原告周爱庆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律师费25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对上述款项提前还款,则利息按年利率18%以实际天数进行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4325元,减半收取计2716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62.50元,由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周爱庆已垫付,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该费用)。三、如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周爱庆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截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向法院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周爱庆有权就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新景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及龙棠路64号、66号不动产的折价、变卖、拍卖等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在(2020)苏0116民初1428号案件中,按双方就该案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11月12日前履行该协议第一项内容中的第一期款项给付义务时,原告周爱庆在3日之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及(2020)苏0116民初1428号、(2020)苏0116民初1430号、(2020)苏0116民初1434号共计四个案件中对被告南京龙8/9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如原告周爱庆未能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则由法院直接解除对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六、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原告周爱庆于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次日起3日之内配合被告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新景路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及龙棠路64号、66号不动产的解除抵押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35329119X5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