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6********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刑初229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人刘凤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缴纳。)二、被告人袁洪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原刑事拘留三十一日已折抵刑期。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缴纳。)三、被告人马磊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缴纳。)四、被告人胡世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缴纳。)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凤林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元、被告人袁洪兵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被告人马磊磊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胡世界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七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暂扣于公安机关的对讲机2部,予以没收,由南通7市海门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