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三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1672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3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1650元;二、被告梅文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78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元,由被告朱三民负担450元、被告梅文书负担194元。两被告负担的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朱三民、梅文书在履行判决项下款项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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