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华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5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012民初4770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恢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跃喜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孙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跃喜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期限自2016年5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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