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会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0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2677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2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会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6304.67元;二、被告周伦先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27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会民18.00元,由被告周伦先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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