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2973号 |
案号 |
(2022)苏0111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章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杜凤顺98万元并赔偿损失(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被告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账号:—4—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