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2973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恢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杜凤顺98万元并赔偿损失(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为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被告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账号:—4—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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