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516号
案号
(2022)苏0111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清股权转让款71400元;二、被告熊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清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71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三、驳回原告陈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熊龙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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