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4372号
案号
(2022)苏0106执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仲委委、周瑞华对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884424元债权;二、被告方良山、蒋爱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方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仲委委、周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3元,由被告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仲委委、周瑞华已预交,被告方良山、蒋爱菊对此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方园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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