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5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4372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仲委委、周瑞华对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884424元债权;二、被告方良山、蒋爱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方园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仲委委、周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3元,由被告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仲委委、周瑞华已预交,被告方良山、蒋爱菊对此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方园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