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龙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252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3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龙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冬青借款本金50450元并支付原告杨冬青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50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施龙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冬青借款本金85936元并支付原告杨冬青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859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赵磊松对被告施龙彪的上述第一、二项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磊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直接向被告施龙彪追偿。五、驳回原告杨冬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杨冬青负担1368元,由被告施龙彪负担293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杨冬青已经预交且应退的案件受理费2932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杨冬青负担563元,由被告施龙彪负担1207元,由被告施龙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7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冬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