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23民初2349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2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晓、扬州沃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卞维毕、卞承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卞维毕、卞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5元,减半收取5557.50元,由原告卞维毕、卞承负担1380元;被告潘晓、扬州沃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417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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