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4646号 |
案号 |
(2022)皖0603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孙军建劳务费20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孙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