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2刑初144号 |
案号 |
(2022)皖0602执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浩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追缴,责令被告人张浩向被害人赵言武退赔人民币1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