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0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6667号
案号
(2022)苏0382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安宁、程慧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946%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2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振林、王科林、邳州市安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安宁、程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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