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镇商初字第00134号 |
案号 |
(2019)苏1112执恢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751256.5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人民币525000元。三、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被告陈国瑞、被告陈芳、被告陈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朱建农、被告朱国平、被告朱丽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538元由被告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被告朱建农、被告朱国平、被告朱丽霞、被告陈国瑞、被告陈芳、被告陈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壹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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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焕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25371447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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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