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1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3民初1922号 |
案号 |
(2022)苏011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085.43元、利息1268.71元、违约金1395.43元,并支付自2020年08月26日起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保全费1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被告郭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