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5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亮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张欣杨对被告潘志强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潘志强、张欣杨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2元,保全费1109元,合计3761元,由被告潘志强、张欣杨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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