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445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2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项华与汤桂富共同投资叶波大润发(鑫洋)股份制于2018年6月2日合同终止,超市所有权归项华所有,超市的一切债权债务归项华承担;二、项华分五次返还汤桂富各项资金160万元,2018年6月2日前双方合伙期间的所有字据、账一律作废,双方不得行使任何诉权…”,翟书珍、项权、汤桂富、汤桂贵、汤桂强等人在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项权代为签署项华的名字。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张彬以“益林唯美礼仪广告部”的名义,被告汤桂富、项华以“射阳叶波大润发超市”名义,共同签订了装饰设计安装合同一份,因“益林唯美礼仪广告部”、“射阳叶波大润发超市”及在合同落款处“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中心海河加盟店”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案涉装饰设计安装合同当事人应该是张彬与汤桂富、项华。汤桂富、项华合伙经营射阳鑫洋华超市,案涉相应装饰设计安装及开业广告宣传均系用于射阳鑫洋华超市,应视为汤桂富、项华履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汤桂富、项华共同承担。张彬要求汤桂富、项华共同支付3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张彬主张逾期6利息按月利率5‰支付,该逾期利率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日利率2‰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汤桂富、项华未以射阳鑫洋华超市名义签订案涉合同,射阳鑫洋华超市亦未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张彬要求射阳鑫洋华超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汤桂富辩称合同主体是淮安大润发管理有限公司海河分店,因淮安大润发管理有限公司海河分店不属于可依法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汤桂富同时辩称其与项华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超市一切债权债务归项华承担”,张彬要求汤桂富支付广告费用主体不适格,因该协议关于解散合伙的相关内容系合伙人内部对合伙债务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汤桂富若认为自己偿还的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可另行向项华主张相应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桂富、项华共同向原告张彬支付32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汤桂富负担200元,被告项华负担400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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