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民终10938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从2017年1月24日后,该工程所有的一切事项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处理。2.该意向书签订后现场所有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3.烟建集团来的工程款项进入锐克伟和荣瑞公司后,扣除税费后,应将剩余款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4.我们三人与烟建集团所签中心医院脑专科大楼工程的协议作为此意向书的附件,从今年春节后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二审期间,谷荣伟陈述,该意向书是三方关于烟建集团工程的结算,结算的结果是刘刚退现场不再管了。刘刚给谷荣伟400万元,然后剩下的零头就归他,这个事情就了结。刘刚和明宝华怎么分,他们自己去解决,因为他们两个同时退场。此前在工程中,如果需要支付材料款或工人工资,也有通过借条或者欠条的方式向刘刚拿钱的情况,但这些借条和欠条在拿到钱以后都在刘刚那边,没有还给谷荣伟。本案中刘刚支付的220万元是刘刚愿意拿出来发工人工资的钱,然后谷荣伟还跟明宝华和刘刚各自打了一张90万元的欠条,合计180万元,针对的是谷荣伟还需要发管理人员工资、其他材料款的钱,这180万元也是基于谷荣伟过年前要发,合计就是一共400万元了。220万元款项也是打了欠条的,和180万元是同一天打的借条。本着互相信任,借条都没拿回来,没想到刘刚会以此起诉。刘刚否认存在220万元的借条,称意向书有结算的意思,关于利益的分配,在签订意向书之前,各方已经把前期的劳务费用、利润分配都清算好了,但都是口头的,结果是其要给谷荣伟130万元过年,就是所有的分包劳务费用,对应的就是2017年1月25日的100万元和30万元。这个130万元不需要打欠条或借条,因为1月24日当天已经谈好了,大家基于口头的信任,也不用打欠条了。不存在谷荣伟所称意向书签订当天需要一共给上诉人400万元了结事情的事实。谷荣伟有无打条子给明宝华,其不知道。上述事实,有《意向书》、二审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1.6份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6次共计30万元。2.一张借款单复印件,以证明工程款往来是以借款单形式,而不是本案中的借条形式,案涉款项属于借款。上诉人质证认为,认可收到证据1款项,但是对被上诉人所述的款项构成不认可。关于证据2,双方之间工程款往来有时是以借款单,有时是以借条。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刚与谷荣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谷荣伟是否需要向刘刚偿还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为证明民间借贷的事实,刘刚提供了谷荣伟向其出具的金额为90万元的欠条,其中对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且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能够证明在借条出具当日及次日刘刚向谷荣伟分笔支付了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案涉90万元,谷荣伟亦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应认定刘刚已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具有款项交付事实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谷荣伟称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其收到的案涉90万元及其余130万元款项均为工程款而非借贷,且称双方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是以400万元了结纠纷,但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欠条中双方已对欠付款项的性质形成明确约定,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应付工程款数额达成明确结算合意且案涉90万元款项与结算工程款具有关联性,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对谷荣伟所称案涉款项系刘刚应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谷荣伟是否需要向刘刚偿还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条,案涉9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债务人谷荣伟应当向债权人刘刚履行还款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已到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借款900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谷荣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谷荣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