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5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9832号 |
案号 |
(2022)苏0324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明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松先借款本金16900元;二、驳回原告李松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倪明祥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