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1民初3557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山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空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78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空联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聂山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