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3********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81民初7810号
案号
(2022)苏0481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杨火林、任彩萍与被告张跃东、俞霞于2018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上无落款日期)。二、被告张跃东、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火林、任彩萍返还购房款430000元(含定金5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三、被告张跃东、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火林、任彩萍支付评估费及物业费用合计41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2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183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62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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