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3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3328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4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选转借款9325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朱选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3215元,由被告蔡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