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刑初341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井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021月5日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胡井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单广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