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井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刑初341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井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021月5日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胡井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单广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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