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80X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4226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6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成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给付工程款1791853.71元及利息(以1791853.7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安徽徐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西平给付原告张玉成工程款1791853.7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连云港恒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西平给付原告张玉成工程款1791853.7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福建大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67991.66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刘西平给付原告张玉成工程款1791853.7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0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10775元,被告刘西平负担24335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刘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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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法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77126280X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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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号新万里广场五楼5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