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9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2民初422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巍巍、盛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郭春阳支付借款262718.77元及利息(以62718.77元为基数,自-5-2020年10月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春阳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郭春阳负担1100元,由被告王巍巍、盛宇负担2685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