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81********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刑初179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3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邵鸿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前羁押一年九个月,折抵刑期一年九个月。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童汝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万养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田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前羁押一年八个月,折抵刑期一年八个月。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曹月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旷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田昌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邹可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肖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前羁押一年十个月,折抵刑期一年十个月。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前羁押一年五个月,折抵刑期一年五个月。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或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相关被害人。(追缴或退赔金额:徐安1928031元、童汝财1142953元、万养养633915元、旷志佳305242元、杨斌310141元、邹可期277465元、肖俊杰206401元、孙洋59356元;追缴违法所得:邵鸿翔6400元、田佳9700元、曹月文21000元、田昌术18400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