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2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2民初275号 |
案号 |
(2021)苏0902执2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小娟偿还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计算的期间及标准: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1924元,被告钱强负担2676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陈小娟负担678元,被告钱强负担9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