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5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23民初4532号 |
案号 |
(2022)苏1023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跃岗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