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正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3642号 |
案号 |
(2022)苏1182执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正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加贞借款36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