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22)苏1283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肖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何玉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保全费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1元,由被告肖国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肖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玉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