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2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21民初1909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2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毅、郭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丽英借款43万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3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开始计算,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2月23日开始计算,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开始计算);二、被告任毅、郭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丽英袜标款22,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4元,已减半收取4,727元,由被告任毅、郭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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