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丰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5327号 |
案号 |
(2022)苏0321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丰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886.21元,并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6.58元);二、被告李先明、邱长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先明、邱长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丰收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丰收、李先明、邱长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