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浩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3********0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12911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7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浩磊欠付原告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073000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计算至2021年1月4日止的利息73000元),于2021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107300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董浩磊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董浩磊另行给付自2021年1月5日起,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金莉对被告董浩磊的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两被告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宝迪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各方就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矛盾。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10元,由被告董浩磊、金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两被告在给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3-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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