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97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2民初2365号 |
案号 |
(2022)皖0422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张传富借款本金4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04月19日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间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7万元);二、上述第一项载明的借款本息,由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即:2020年06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2021年11月0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2022年11月0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3万元;三、如果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偿付借款本金,张传富自愿放弃除上述第一项载明的已付7万元利息之外的所有41万元的借款利息,如果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时间偿付借款本金,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04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张传富支付利息(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载明已支付的利息7万元应从中扣除);三、张传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38.00元,减半收取4269.00元,由张传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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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同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1680822971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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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九龙工业聚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