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1民初4747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4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诚车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21年3月3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45万元、利息125823.75元、逾期利息394247.76元、复利25660.80元,合计4995732.31元;并承担2021年3月31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二、被告华科公司、崔富民、杨大双、顾惠康、顾艳、张丹6辉对被告江苏天诚车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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