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6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13309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6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董静与被告张雷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欣彤、男孩张智城均随被告张雷共同生活,原告董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按每名子女6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至张欣彤、张智城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付一次。第4页/共6页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董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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