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3408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斌生、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敏娟清偿56.5万元;二、被告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敏娟清偿506.135016万元;三、被告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取朱锦霖公积金0.6万元,并交付原告陈敏娟;四、苏ah9y13路虎揽胜小型越野车一辆(车辆识别号salwa2fv6ha160792)归陈敏娟所有,被告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敏娟办理过户手续;五、驳回原告陈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608元,由被告朱斌生、倪红负担4105元,被告柏云负担415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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