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7926号 |
案号 |
(2022)苏0581执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83815.54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3720元,罚息6065.92元,复利122.76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案款账户。二、被告严俊、严建国分别对被告汤丽华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汤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诉讼费3632元,由被告汤丽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严俊、严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预交的诉讼费5719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