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雯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渝民初字第0214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雯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珏借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五元四角九分及利息十一万零一百六十七元四角四分,并安月息2分支付至归还时止(以本金229515.49元,按月息2%,从2013年10月15日算至归还时止)。二、驳回原告王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元,由被告沈雯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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